受文者:各會員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
發文字號:北市家具桂字21第055號
附件:如說明
主旨:檢送內政部來函有關業必歸會相關規定與作法,請 查照
並請依此規定邀請公司、行號所屬公會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40286056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辦理
三、 鑒於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間重要溝通橋梁,具有整合業者意見、執行政府委託(交
付)任務,並建立同業自律及自制秩序之功能, 爰落實[業必歸會]制度有其必要性,
先予敘明。
四、 詳細資料,請詳見附件說明。(內政部說明文,請點選網址)。
網址: https://reurl.cc/OmdNmv
正本: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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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
發文字號:北市家具桂字21第055號
附件:如說明
主旨:檢送內政部來函有關業必歸會相關規定與作法,請 查照
並請依此規定邀請公司、行號所屬公會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40286056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辦理
三、 鑒於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間重要溝通橋梁,具有整合業者意見、執行政府委託(交
付)任務,並建立同業自律及自制秩序之功能, 爰落實[業必歸會]制度有其必要性,
先予敘明。
四、 詳細資料,請詳見附件說明。(內政部說明文,請點選網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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